吉林省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暨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
竞赛分区赛(吉林)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暨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分区赛(吉林)(简称竞赛)是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合作精神和工程设计与实践能力的学科性竞赛。本竞赛为高等学校开展创新教育和实践教学改革、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联系、推动学科创新活动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条 竞赛由吉林省教育厅高教处和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主办,相关高校轮流承办,赞助及参赛单位协办。
      第三条 竞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第四条 竞赛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选拔,并推荐优秀作品参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吉林省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暨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分区赛(吉林)委员会(简称竞赛委员会)由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部分高校有关负责人与专家教授组成。设主任 1 名,秘书长 1 名,委员若干名。秘书处设在吉林建筑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第六条 竞赛委员会工作职责:
      1. 修改和审定竞赛章程;
      2. 审定和聘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确定获奖比例原则;
      4. 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5. 处理竞赛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吉林省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暨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分区赛(吉林)专家委员会(简称竞赛专家委员会)由竞赛委员会聘请与学科专业有关的专家和教授组成。设主任 1 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竞赛秘书处推荐担任 。
      第八条 竞赛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审定竞赛规则和实施细则;
      2. 评审参赛作品;
      3. 确定获奖作品等级;
      4. 点评参赛作品;
      5. 处理竞赛过程中的异议问题。
      第九条 吉林省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暨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分区赛(吉林)秘书处(简称竞赛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秘书若干名。
      第十条 竞赛秘书处工作职能:
      1. 协助竞赛委员会工作;
      2. 协助竞赛专家委员会工作;
      3. 对接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秘书处;
      4. 指导承办高校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吉林省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暨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分区赛(吉林)组织委员会(简称竞赛组委会)由承办单位推荐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 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竞赛组委会工作职责:
      1. 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竞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2. 在竞赛专家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制定竞赛实施细则;
      3. 全程组织竞赛;
      4. 负责筹集竞赛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 参赛资格和作品申报


      第十三条 参赛学校以全省设置有土木工程及相关专业的高校为主;参赛队员应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十四条 申报参赛作品以小组申报,每件作品参赛者不超过 3 人。


第四章 作品展示、知识产权和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参赛作品在比赛现场展示或演示,供专家评审和其他人员观摩。
      第十六条 竞赛委员会拥有参赛作品出版权及评委评语的使用权。实物模型归承办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 竞赛期间在承办单位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如举办学术报告、论坛和专题讲座,参观各级各类典型工程、工程创新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


第五章 奖项设置


      第十八条 竞赛设立等级奖、单项奖和优秀组织奖三类奖项。
      第十九条 等级奖设特等奖 1 项、一等奖、二等奖若干项。一、二等奖的获奖比例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参赛规模和队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单项奖设最佳创意奖、最佳制作奖各 1 项。
      第二十一条 优秀组织奖若干项。
      第二十二条 对参赛获奖学生和单位,由竞赛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参加竞赛的院校应交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用于补充竞赛所需经费。
      第二十四条 获奖作品在竞赛结束后保留 7 天的异议期,若收到投诉,竞赛委员会将会同竞赛专家委员会组织调查,经确认有违规行为,则取消该作品奖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竞赛委员会的名义寻求赞助和冠名权。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暨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分区赛(吉林)章程将根据竞赛组织形式发展与变化情况,由竞赛委员会组织修改和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竞赛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竞赛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