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设计是高等学校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为了科学组织课程设计,规范课程设计教学过程,全面提高课程设计教学质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课程设计的基本任务是在教师具体指导下,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专业技能训练,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的绘图与计算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协作能力。课程设计也是对前期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效果的检验。
第三条 课程设计是学生必修的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章 目的与要求
第四条 培养学生正确的规划、设计思想与方法,严谨的科学态度、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树立责任心和自信心。
第五条
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工程师在理论计算、测绘与制图、运用标准和规范、查阅设计手册与资料以及应用计算机方面的基本功和基本素养。
第六条 培养学生获取信息和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协调、合作的工作能力。
第七条 加深学生对该课程基础知识和理论的理解和掌握,达到巩固、深化、提高和扩展学生的思维的目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对全院各个专业的课程设计教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教研室主任和课程设计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各学院、教研室和课程设计负责人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的要求,组织制定本专业课程设计教学工作计划。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对课程设计题目、内容、任务书和指导书,以及考核方式的审定,负责课程设计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和检查,负责保存课程设计文档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技术准备
第十条
为保证课程设计质量符合当前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符合行业技术发展要求,并使学生能够跟上专业技术发展的前沿,与就业实现专业技术规范“直接对接”,各学院应创造条件,做好如下技术准备:
1.课程设计应具备课程设计教学大纲;作为课程内容之一的课程设计,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要有明确的教学基本要求。
2.所有课程设计必须具备任务书和指导书,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3.要求教师必须了解和掌握与本行业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方面的常规做法,以及本地区的习惯做法。
4.要求教师必须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与本行业相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标准图,包括国家、部委、地区和行业各个级别的基本情况。
5.通过学校图书馆及院(部)资料室等,及时购置、更新、交流较为通用的、基本的和典型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标准图。
第五章 选题与分组要求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题目与内容必须满足课程设计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出现偷工减料、降低要求现象。要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能力训练,达到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目的。
第十二条 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努力能够独立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课程设计的人数因课程而异,一般不能超过一个小班,以20人左右为宜。
第十四条 课程设计的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拟(选)定,并经教研室审查,主管教学院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五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设计和施工实践经验的教师承担。为此,各学院应创造条件,教师自身也要积极主动争取多参与实际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工作。该项内容应作为教师业务进修和专业训练的重要内容,列入教师培训计划中。
第十六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一般由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独立承担指导工作,可以作为辅助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第一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须在教研室组织下,通过教研室主任或指定教师指导,亲自做一遍,并且审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承担指导工作。
第七章 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十八条 认真选择题目,确保题目质量,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并于课程设计开始时向学生公布;做好课程设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全过程指导工作。
1.拟订并下达《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
2.对学生的出勤、设计进度和质量随时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学生进行有计划地、耐心细致的解答和及时处理学生遇到的问题;
3.审查学生完成的设计图纸、计算数据和资料,确认学生的考核资格;
4.在指导课程设计的过程中,按照大纲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适当组织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意发掘学生的创新潜能;
5.培养和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设计思想、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6.严格要求学生,使其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课程设计教学自始至终要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不能放任自流;
7.在指导课程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应保证足够的指导时间,平均每个工作日指导时间不少于4小时;
8.负责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成绩;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好成绩单,并上报学院和教务处;所有的设计资料存档,并作分析总结。
第八章 课程设计的任务书和指导书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由指导教师拟订,并经主管院长签字后,在布置课程设计任务时印发给学生。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①设计题目;②已知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③设计方法;④时间安排;⑤设计成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由承担课程设计指导的教研室按课程设计类型、内容与要求制定。纸幅大小为A4。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设计指导书》应包括设计步骤、设计要点、设计方案等。
第九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该了解课程设计与理论课程教学的关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树立严谨、科学、实事求是的学风、按规范和规程办事的工作作风。
1.学生必须修完课程设计的先修课程,才有资格做课程设计。
2.明确课程设计的目的和重要性,认真领会课程设计的题目,读懂课程设计指导书的要求,学会设计的基本方法与步骤,积极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
3.在课程设计中,学会如何运用已学知识收集、归纳相关资料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4.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设计规范,独立完成设计,有意识地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要勤于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按计划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5.按要求书写课程设计说明书并装订成册,按时完成设计任务。
6.不得抄袭或找人代做,否则成绩以不及格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设计成绩采用五级分制。
第二十五条 成绩考核一般采取设计成果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考核。
1.答辩资格:按照计划完成课程设计任务,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在其设计图纸、说明书(论文)等文件上签字者,方可获得答辩资格;
2.答辩小组组成由2-3名讲师以上的教师组成,由教研室负责组织。
3.答辩过程:参照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程序执行。答辩中每个学生汇报时间约5分钟,答辩5—10分钟,合计10—15分钟。
4.成绩评定:答辩完成后,答辩小组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成绩。成绩评定标准可参照
“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课程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和答辩小组评定成绩组成,其权重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十一章 课程设计成果与保存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计成果一般按《课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由学生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课程设计成果及相关材料由学院级单位保留三年。对于优秀课程设计,保管期限可适当延长,或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