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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验教学包括单独设置实验课和课程内实验两种形式,以下简称“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

二、实验课程为单独设置的实验性课程,其教学活动以独立的课程形式进行组织,单独计算学分,单独考核与登记学习成绩。

1.实验课程考核方式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执行;

2.实验课程成绩的评定按照理论课课程大纲中规定评定。实验课程考核可分为实验理论和实验操作两部分,最终实验课程考核成绩为两部分的综合成绩。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三、课程实验是一门课程中的实验教学内容、与理论教学一起构成一门课程,其成绩纳入课程成绩。

1.课程实验的考核以实验操作为核心内容,成绩核定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计;

2.课程总成绩中实验成绩一般应占10%-20%;

3.实验成绩不及格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四、实验教学的平时成绩要根据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五、发现考试或实验报告有抄袭作弊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实验成绩以不及格计。

六、各实验室可按上述规定根据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