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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大型科技项目(课题)、开展高水平科技研发,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奖励坚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则;坚持科研工作与学科建设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注重科研奖励与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相一致的原则;坚持重奖在学校科研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奖励包括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持奖、科技成果奖、科研论著奖和其它奖项。

第二章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持奖

第四条 学校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奖励,支持额度按项目经费到账总额的50%奖励,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学校科研经费支持奖励中的30%可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研究劳务费用补充。

第五条 学校对省部级科研项目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奖励,支持额度按项目经费到账总额的50%奖励,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学校科研经费支持奖励中的30%可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研究劳务费用补充。

第六条 学校对市(厅)级科研项目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奖励,支持额度按项目经费到账总额的50%奖励,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学校科研经费支持奖励中的30%可由项目负责人用于研究劳务费用补充。

第七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到账总额度低于5000元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以及自筹经费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予以3000元至20000元的经费支持。具体支持额度由科技产业处按项目级别与类别提出,经校领导批准确定。学校科研经费支持奖励中的30%可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研究劳务费用补充。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奖励的科研项目(课题),给予科技成果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市(州、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科研项目(课题)组按颁奖单位所发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职务专利成果给予奖励。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对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00元、1000元、500元的研究经费资助。

第四章 科研论著奖

第十一条 学校对以第一著作人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和作为第一作者且署名为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公开发表科研论文的教学、科研人员,给予科研论著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由国家部委、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主管的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学校分别给予著作人10000元、6000元的出版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对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按所载刊物,分别给予论文作者以下奖励(见下表):

科研论文奖励标准

奖励论文类别

奖励金额

(元/篇)

SCI、SSCI检索论文

8000

EI检索期刊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6000

EI检索国际会议论文

3000

国际学术会议(国外召开)论文集(正式出版)刊发的论文

2000

ISTP、CSSCI检索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收录论文

1000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国际学术刊物刊发的论文

1000

国际学术会议(国内召开)论文集(正式出版)刊发的论文

500

第五章 其它奖项

第十四条 凡成功申报国家、国家部委及吉林省人民政府、省属厅委及长春市各部门组织评审的有关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科研组织机构,学校将给予申报团队一定标准的奖励。

科研组织机构奖励标准

科研组织机构级别

经费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

50

省部级

10

市级、校级

5

第十五条 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学校按仪器设备购置费金额的10%给予项目组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凡属于学校的科研成果对校外转让,学校按所收取转让费的50%奖励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颁发奖金与奖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工作奖励资金从学校科研奖励基金列支。科研奖励基金预算列入学校财务总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科研工作奖励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