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毕业生派遣管理规定

本着“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办事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毕业生解决因报到证引起的入职及落户问题,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定向、委培等类型毕业生,但不包括寄读、函授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毕业时首次签发报到证;二是毕业后改签报到证;三是毕业后补办报到证。

第三条 本、专科毕业生集中派遣的时间由学校统一规定;

第四条 参加集中派遣的条件:

(一)范围:按学制计算的应届毕业生、申请延长学年到本年度的毕业生、申请提前毕业到本年度的毕业生;

(二)条件:能够在集中派遣前通过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第五条 集中派遣资格的审查:

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供拟派遣名单,经教务处逐一审查其是否通过毕业答辩、学分基点;财务处逐一清查是否欠费,取得毕业派遣资格后,向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供校核完的名单作为派遣名单依据。

第六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只派遣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对于不能在集中派遣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根据毕业生自身情况自行到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七条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毕业生可以办理报到证改签:

(一)原报到证派遣回原籍或人才市场,毕业后落实了用人单位;

(二)原报到证派遣到用人单位,毕业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拟将关系转回原籍或人才市场;

(三)原报到证派遣到用人单位,毕业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落实了新的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出具用人合同或协议;

(四)因特殊原因将就业报到证遗失。

第八条 报到证改签或补办应提供的材料:

(一)因第七条第1种情况需要改签报到证的毕业生,凭原报到证、单位(或人才市场)接收证明,办理改派手续。

(二)因第七条第2种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凭原报到证、原单位同意解除协议或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改派手续。

(三)因第七条第3种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凭原报到证、原单位同意解除协议或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或人才市场)接收证明,办理改派手续。

(四)因第七条第4种情况需要重新办理报到证的毕业生,须先到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开具报到证丢失证明,持此证明登报挂失,一周后拿丢失证明和挂失的报纸去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第九条 以上证明材料,原报到证必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将对毕业生派遣申请严格审查,若手续不齐全或条件不满足将无法办理,相关材料会通知学院并退回,待手续齐全、条件满足后办理。

第十一条 以上管理规定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建筑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