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吉林建筑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方案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财教[2016]733号)文件精神,按照《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工作安排,现制定我校2016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评审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我校奖、助学金相关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各项奖助学金分配名额进行评选,禁止多报、少报情况的发生;

(三)各学院在各项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奖助学金审批表(申请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各项奖助学金审批表(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均须填写,做到不漏填、不漏章、不漏签,保证上交的电子版表格信息准确无误。

二、评选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标准: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是优秀学生,其上一年度专业综合排名在10%以内,原则上必修课各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大二年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0分以上方可参评,大三、大四、大五年级学生只有外语四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方可参评(艺术设计学院学生除外)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专业总和排名可放宽到15%以内:

①参加国家、省级各类专业竞赛(含技能)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省级一等奖者;

②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推荐的;

③在国家重要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的;

④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第二课堂、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

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专业综合排名在30%以内的;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

6、大二年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0分以上方可参评,大三、大四、大五年级学生只有外语四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方可参评(艺术设计学院学生除外)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三)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大二年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0分以上方可参评,大三、大四、大五年级学生只有外语四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方可参评(艺术设计学院学生除外)。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

三、准备材料

国家奖学金部分(略)

国家励志奖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学院意见处加盖学院公章;

2、《2016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明细》(纸质版+电子版)一式一份,纸质版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

3、符合条件的四、六级英语成绩单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学院意见处加盖学院公章;

2、《2016 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发放明细》(纸质版+电子版)一式一份,纸质版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

3、符合条件的四、六级英语成绩单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学院公章或党委章。

国家助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学院意见处加盖学院公章;

2、《2016 学院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纸质版+电子版)一式一份,纸质版右上角加盖学院公章且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

四、贫困生认定标准及准备材料: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暂行规定》: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条件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学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4.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5.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第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及比例

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

1.一类经济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评定标准:革命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孤儿且无经济来源的在籍学生。

2.二类经济困难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7%

评定标准: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别困难的学生。

3.一般经济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评定标准:乡镇家庭人均年收入2000元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

准备材料:

1、《吉林建筑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盖章处加盖学院党委章;

2、贫困证明(原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残疾人证(本人或父母、复印件)一份,粘贴于A4纸上;申请本年度贷款的学生因原件另有他用,可提供证明复印件;

3、贫困生资格认定申请书一份,A4纸手写,内容应包含本人基本家庭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日常表现、思想状况、学业憧憬等,申请书右下角落款“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日”。申请书字数要求在300字左右,字迹清楚,黑色中性笔书写。

注:贫困生材料上交时首先按照一、二、三类贫困生分别报送,之后将每位同学的《吉林建筑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贫困证明、申请书的顺序排列好。

五、报送材料及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11010日至1014日:学院评审贫困生;

21017日至1019日:学院评审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学生;

31020日至1024日:学院公示获得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名单,可以使用发放明细表进行公示,名单需加盖学院公章或党委章,且注明如有问题及反映情况的反馈渠道和公示起止日期;整理各种纸质版、电子版材料;

41025日上午接收建筑学院、土木学院、市政学院、材料学院、外国语学院纸质材料;

51025日下午接收管理学院、交通学院、电气学院、测勘学院、艺术学院纸质材料;

61026日上午接收各学院电子版材料:1、建立文件夹“XX学院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电子版材料”;2、各项电子版材料标明“XX学院XX表”置于文件夹内3、各学院提供一张反应公示情况的照片电子版一份,随同其他电子版材料一起上报。1026日全天对上报材料有问题的学院进行集中反馈。

纸质版材料报送地点为教学楼A209;电子版材料直接通过QQ发给王大洋(71206993)。

吉林建筑大学

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1010